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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电子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26 18:22浏览次数:968

  PP电子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38号)要求,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保留的收费项目从严监管,对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按照规定,经有关企业梳理形成《兴宁市城区供水供气企业收费项目清单》(电网企业保留的收费项目为高可靠性供电收费、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两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收取清单之外的费用,现将清单公布如下:

  (一)应用户要求,对其计量设备检定PP电子、校准,以及相应的计量设备安装及拆除产生的费用,包含材料费、检定费PP电子、校准费、拆装工资。(二)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由委托方支付。若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由供水企业承担检定费,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应用户要求,提供更换或新装水表、迁移安装、维护等服务时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安装工资等。

  应用户要求,对建筑区划红线内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的管网提供探漏修漏服务时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用、安装工程服务费用等。已由政府承担的费用不得向用户收取。

  应用户要求,对建筑区划红线内未移交供水企业维护管理的管道、闸阀、龙头、水管、阀门、水池及其附属设施等检查PP电子、维修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安装工程服务费用等。已由政府承担的费用不得向用户收取。

  (一)应用户要求,对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设施建设、改造费,主要包括设计、监理、施工费用及改造工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费用不得向用户收取。(二)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PP电子。

  备注:收费依据为《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38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2〕5号)等相关文件。

  (一)应用户要求改动、拆装及更换计量装置产生的安装费用,包括连接配件、调压器及表前阀门,因计量装置防护需要安装的燃气表箱费用。(二)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用户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向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测试,经复检的燃气计量装置,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测试费用由申请方支付;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测试费用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当复检误差在法定范围内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该费用,燃气表、表接头等材料费另计,检测费由用户另行支付;误差超过法定范围时,相关费用由经营企业承担。

  应用户要求改动、拆装及更换不同燃气管道产生的安装费用,包括材料及辅材费用;管材按实际管径大小、长度计算。

  应用户要求开凿孔洞发生的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按开孔材质、孔径计算。

  应用户要求改动、拆装及更换燃气具产生的安装费用,包括调校人工费,燃气具连接管道、配件、排烟道、阀门等材料费及安装费。

  应用户要求维修保养超出维保期限的燃气具、燃气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更换软管、更换电池、热水器接驳等发生的配件材料费及人工费;材料费按照配件不同类别收取。

  应用户要求产生的停气及恢复供气产生的工程费用PP电子,包括复供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

  操作物在3米及以上外墙,需安全带、安全绳、吊篮作业或搭设排栅(脚手架)时产生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

  备注:收费依据为《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38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9]3094号)等相关文件。

  主办:兴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维护:兴宁市政务大数据管理中心联系方式(仅受理网站建设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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