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综合体育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打石一路深圳国际创新谷六栋B座19层公司会议室。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5,639,3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666%;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江南综合体育、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033,6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23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1,900,7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0.5577%。
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295,0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150%。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738,5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08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3,738,59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089%。
4、公司全体董事江南综合体育、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表决情况:同意75,62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9,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2%;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75,62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9,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2%;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75,62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9,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2%;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75,62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9,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2%;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124,5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326%;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71%;弃权3,6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03%。关联股东李海波及其关联人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李琴及其关联人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4,5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26%;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71%;弃权3,6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03%。
表决情况:同意75,62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江南综合体育,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9,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2%;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124,5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326%;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71%;弃权3,6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03%。关联股东李海波及其关联人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李琴及其关联人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4,59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326%;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71%;弃权3,60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03%。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1,308,9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39%;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关联股东李海波及其关联人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9,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2%;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5,62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9,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2%;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75,62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9,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2%;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5,62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14,100股江南综合体育,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9,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2%;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情况:同意75,62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9,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2%;反对14,100股江南综合体育,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5,625,2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9,5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22%;反对1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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